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溫嶺市保安服務公司是市公安局領導下屬國有企業。企業經營人力保安、技防保安、押運保安、經營部保安。
第三條 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下屬、綜合辦、人防辦、技防、押運大隊、經營部。
第四條 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溫嶺市保安服務公司,員工包括保安服務公司的所有人員,本規章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五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六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權益權利等義務,同時享有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七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原則。堅持滿足需求、從嚴控制,量才錄用,人崗匹配原則,根據崗位需求的情況,堅持公平,擇優錄用。
第八條 公司新聘用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公平競爭,擇優錄用。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保安人員呈批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九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第十條 公司用于員工職能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外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員工不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十一條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以及其他需要返還的費用,并返還公司為其配置的辦公設備及器材。
第十二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者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6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30天;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為60天,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為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進公司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為有效。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十五條 員工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員工不能從事或者不勝任原崗位工作,又不服從公司調整工作崗位安排的,在三天內不到新崗位的應視為自動終止合同,并放棄經濟補償。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經營其他產業,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未經公司許可或用工單位許可,員工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利益有沖突的;
(8)蓄意煽動員工鬧事或怠工者。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外安排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確需裁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十八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應按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的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公司員工的工作時間按溫嶺市公安局規定的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員工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制度、休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二十二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溫嶺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三條 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補貼。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五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1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依公司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進行,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七條 員工依法享有的節日休假、休息日、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勞動合同約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5)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可以減發的工資;
(6)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7)員工請事假、病假而減發的工資;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二十九條 員工必須遵守公司或用工單位?考勤與請銷假制度?規定,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脫崗。
第三十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或用工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公司或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打鬧嬉戲,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5)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
(6)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7)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一條 為增強員工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嘉獎、加薪和發獎金四種。
第三十二條 對下列事跡之一的,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加薪、發獎金的其中一種獎勵。
(1)工作主動認真、有顯著成效,能克服困難,為公司典范者;
(2)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
(3)遇有突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或用工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罰款和辭退三種。
第三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予以辭退:
(1)散布有損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以及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在工作時間脫崗辦私事、上網玩游戲、聊天、炒股,無證駕駛或酒后駕駛機動車、從事賭博活動、工作時間飲酒等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的;(3)為違法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或通風報信;
(4)違反上級決議和命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執法或越權從事執法活動的;弄虛作假,或知情不報,或欺騙領導的;
(5)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員;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擅離職守,給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
(7)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或用工單位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的;
(8)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或謀取私利使公司和用工單位利益和形象受損的;
(9)未經許可將公司或用工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
(10)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效率低,不能完成單位下達的任務,經教育訓練不能改正的;
(11)貪污、挪用、截留查扣的財物、違禁品的;故意損壞公物,或浪費公家財物經教育后不改的;違反財務規定,虛報或多報費用的。
(12)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用工單位工作機密的;
第三十五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適用于溫嶺市保安服務公司的所有員工。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